創業型態選擇

設立商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差別

組織種類 商號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獨資 合夥
名稱限制
該市縣內不得重複
(XX商行/商號/企業社/工作室)
全國內不得重複
法人人格 有(可以登記持有不動產)
資本主
責任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資本額 不限。但通常商號資本額較小,有限公司次之,股份有限公司較大。資本額大小將影響貸款能力及承攬業務能力。僅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開發行、上市櫃,對外募資。
資金證明 超過25萬元者要提示 資本額須會計師簽證
投標承攬能力
融資貸款條件
資本主
人數
1人 2人以上
1人以上。
1董事為負責人。
自然人2人以上或法人1人以上。
至少須1董1監(任期3年)以上,1董事長為負責人。
股東年齡限制 須成年
(或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僅強制負責人須成年 創設時之股東均須成年。
資本轉讓限制 未限制。但獨資可加入資本主變成合夥,而合夥不可變更為獨資。 一般股東須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須2/3以上同意 股份自由轉讓
變更
負責人
可。惟稅務上視同原營業單位註銷,需辦理決清算。
業務執行機關(組織代表人) 資本主 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 董事
董事會
(對外由董事長代表公司)
決議方式 資本主同意
全體合夥人
同意
全體股東
依決議事項,區分普通決議(過半*過半)、特別決議(2/3*過半)
股東會(決策機關)
依決議事項,區分普通決議(過半*過半)、特別決議(2/3*過半)
公22-1大股東揭露 不需
需要
(未申報或不實申報有5~50萬元以上之罰則)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視規模大小(每月營收20萬)由國稅局核定得否免用。 強制使用
營業稅率 1%(免用)或5% 5%
營所稅 免繳,直接併入資本主個人所得計稅。 稅率20%,會計師簽證案件可盈虧互抵。
盈餘分配與加徵所得稅 稅後盈餘須當年全數分配(亦即無緩衝機制),併入個人綜所稅。未分配無加徵所得稅情形。 隔年未分配之稅後盈餘,須加徵5%所得稅。
股利或盈餘之綜合所得稅
稅率最高40%
★可能因小失大!營收高者不適合!
稅率最高40%(可按28%報繳)
暫繳
所得稅
每年9月底前須就上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暫繳當年度所得稅。
其他 盈餘集中在負責人一人。 盈餘可分散於合夥人、股東
洗錢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