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壹、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1
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 1
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 2
肆、申報程序?... 2
伍、罰則... 3
陸、參考資料... 3
壹、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三)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1.出價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 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2.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
| 個人 |
房地持有情形 |
適用稅率 |
居
住
者 |
持
有
期
間 |
1年以內 |
45% |
| 2年以內超過1年 |
35% |
| 10年以內超過2年 |
20% |
| 超過10年 |
15% |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6年內以一次為限)。 |
1.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2.超過400萬元部分:10%。 |
非
居
住
者 |
1年以內 |
45% |
| 超過1年 |
35% |
肆、申報程序?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個人為申報單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每筆交易亦應分別申報,採分離申報納稅,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外僑應於房屋土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非居住者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伍、罰則
(一)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二)外僑已依規定申報,惟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三)外僑已依規定申報,惟有短報漏報情事:處短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陸、參考資料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