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是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95/8455345557599395237?tagCod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更新日期:107/02/23